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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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与被告***、***、***、***于2015年4月6日签订的《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33306.61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3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预交的306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