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国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国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80794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807944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79.44元,减半收取计5939.72元,保全费4720元,由被告青岛国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