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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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莱西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上述款项打入***中国工商银行62×××81账户内。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303.73元,上述款项打入***中国工商银行62×××81账户内。 上述一、二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3753元,由原告***负担298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