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83民初10456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黎,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

负责人:赵钦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05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误工费4000元(2000元/月×2个月)、护理费9000元(300元×30天)、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0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135.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55.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负担128.5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建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姜晓杰

书记员张君丽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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