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785民初235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原告***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后,原被告于2019年6月12日庭下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2018年1月12日15时,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鲁B×××××号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其他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高双路南侧时,与原告***骑得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高密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及所有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93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我方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不予赔付。鉴定费、诉讼费、复印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原告***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694.5元,除去被告***已垫付给原告***的10093元,剩余损失8000元当庭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 二、原告***与被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产生其他纠纷。 三、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7826元,保险公司同意于2019年7月12日前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 四、原告***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产生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