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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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开源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无锡开源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0元,由被告无锡开源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原告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