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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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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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集客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就无锡市城中购物公园333-339号商铺的租赁合同关系。 二、无锡集客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无锡市城中购物公园333-339号商铺,将商铺交还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向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按照每年157万元的标准计算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无锡市崇安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74元,减半收取计10937元,由无锡集客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