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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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鄂州市进宝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542号民事判决第二和第三项,即:鄂州市进宝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5,264,000.00元,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26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对上述借款本息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5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鄂州市进宝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9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鄂州市进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50,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9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456.00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