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6512.92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6512.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285495元。 三、对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B4-0-[2016]第X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动产与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2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8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844元(已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由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