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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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害费用共计11148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害费用共计61438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9元,减半收取计5604.5元,由原告***、***、***、***承担204.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负担75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负担4647(此款四原告已交纳,执行时由被告保险公司迳行给付四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