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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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鄂0626执恢124号 张喆、黄艳丽: 你们与杨越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2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越强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杨越强履行案款91150元;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126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33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许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冯泽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