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鄂0626执恢124号

张喆、黄艳丽:

你们与杨越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2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越强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杨越强履行案款91150元;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126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33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许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冯泽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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