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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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三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穆其广名下的贵FH××××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码034874)、贵FBB×××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090503)。 二、被执行人穆其广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