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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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分期还款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6207.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①截止至2020年9月4日的利息为1879.8元;②从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6207.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