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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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70元,被告***承担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