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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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中海渔业有限公司 嵩明县牛栏江镇朝树土石方拆迁工程处 云南中海渔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嵩明县牛栏江镇朝树土石方拆迁工程处支付原告***工程款333,692.7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333,692.7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被告云南中海渔业有限公司在所欠付被告嵩明县牛栏江镇朝树土石方拆迁工程处工程价款范围对第一判项的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由原告***负担1,490元,被告嵩明县牛栏江镇朝树土石方拆迁工程处、被告云南中海渔业各负担1,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