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行与***、***于2013年3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由***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行借款本金85486.49元及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630.97元,本息共计88117.46元,2020年4月1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1.72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85486.49元清偿之日止;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行对折价、拍卖、变卖***、***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砚山县的房产)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00元,减半收取计1001.00元,由***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