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35014.8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1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3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8月30日起以8318.95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95.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保全费44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1750元,由***、***共同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