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无锡麦斯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无锡麦斯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租金136050元,并赔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9月19日的违约金1586.1元,以及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日息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被告无锡麦斯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麦斯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计收为2484元,保全费1743元,合计4227元,由被告无锡麦斯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鉴定费3840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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