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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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管禄刚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03626.46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2464.59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3626.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1160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管禄刚提供抵押的苏(20xx)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4元减半收取为4692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12元,该款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