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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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查封登记于申请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开发区前进路北侧睢邳路西侧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一处;[房产证号为:睢房权证睢开城字第**,土地证号为:睢土国用(2012)字第078**];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