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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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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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茵格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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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5694号之二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

负责人:高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员工。

被告:江苏科茵格特种沥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国忠。

被告:江阴市欧福纺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芮文明。

被告: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芮文明。

被告: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志华。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江苏科茵格特种沥青有限公司、江阴市欧福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2019年11月14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402元,减半收取计242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01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判员张明明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金荣

书记员戚玲娇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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