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1622民初446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59000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款为止);本次诉请总额为309000万元。二、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到原告所在地从事工程业务,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1.5%。被告依约结算利息至2015年2月10日,此期间利息下欠15000元;自2015年2月11日后利息未付,本金未还。经多次索要,被告从推脱到拒接电话。无奈,诉之法律。综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诚实守信的为人之道,特具状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如被告逾期偿还上述任一笔款项,则被告自愿向原告加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余下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计2968元,被告***自愿负担。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  井飞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贝贝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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