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纠纷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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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环境保护行政决定纠纷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桂平市下湾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桂平市下湾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提交的《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作出书面审批意见;

二、限被告桂平市下湾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提交的《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作出书面审批意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被告桂平市下湾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桂平市下湾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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