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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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84000元、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2月17日为3651.6元,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4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分期手续费7951.41元,以及律师费8544元。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苏B×××××号的车辆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为1243元、保全费1095元,以上合计2338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负担58元,由***、***负担2280元,***、***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