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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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贾XX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工资卡,卡号为XXX内的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贾XX名下佳木斯市,权证号为XXX号、建筑面积145.14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贾XX名下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为XXX号内的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申请人耿X名下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社区,产权证为佳房权证前字第XXX号、建筑面积60.41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