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手足外科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2民初78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3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海,临夏龙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8日,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4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2628元、护理费2628元、伙食费1800元,营养费72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59914元、鉴定费1900元,出院后休息三个月误工费13140元;以上合计:8773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康乐县交通局发包的位于康乐县八丹乡李子堡村道路硬化项目,被告***承包工程后将该工程施工部分再次违法转包于被告***,二被告之间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合同,2019年农历8月初八被告***雇佣原告在其工程务工,原告2019年9月21日原告在工地施工期间被震动梁皮带绞伤左手中环指,原告受伤紧急入住兰州手足外科第二医院救治,经住院治疗18天后原告伤情稳定后回家休养,住***。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生活、生产造成了重大影响,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受伤后的所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他不承担任何责任。2019年8月20日第一被告***将其承包的“康乐县李子堡村水泥路道路硬化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他,双方签订了《道路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负责工程施工现场、料场、设备的看管,安全事故,技术负责(定点放线、找坡),路基平整。”因此,原告受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第一被告***承担,他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该工程的安全事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第一被告***负责,因此,法院的诉讼费用应由第一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案涉康乐县道路硬化项目发包方为康乐县交通局,承包人为甘肃七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原告***在甘肃七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被震动梁皮带绞伤手指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严格意义上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并适用仲裁前置程序由康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现原告***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将他和***作为被告向康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属于程序违法。第二,答辩人是从案外人陈国华手中承接的案涉项目,且陈国华之前还有陈明、冯全和两名承包人。他承接该项目后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了被告***,至于***招聘哪些工人上班完全由其自主决定,根本不受答辩人的指示和丝毫影响。即便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处理,原告***也是受被被告***雇佣上班过程中受伤的,与他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当由他承担属于雇主的赔偿责任。第三,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自己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全部由他和被被告***承担与事实不符。支付原告***医疗费完全是因为受伤后急需住院治疗而被告***当时手头又没钱,故其主动请求他先行垫付,后续再从工程款中进行扣除。且他不是雇主,根本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计算错误。具体如下:1、原告***作为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八角乡八角村后街社农民,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长期居住在城市或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的理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现其主张59914元的伤残赔偿金却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如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支持。2、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决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来确定,现被原告***在既没有医院证明也没有对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主张住院期间误工费2628元和住院后休息三个月的误工费13140元过于随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护理费和营养费同样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经司法鉴定方能主张,原告在既没有医院证明也没有对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主张上述两项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照100元的标准主张过高,一般支持每天40元为宜。5、交通费和住宿费需要证明是为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必须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符合。如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就不应得到支持。***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地上干活时应当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但事发当天其并未尽到谨慎地注意义务,粗心大意未从下端安全部位抬震动梁而是从上端靠近皮带的地方抬震动梁,这才导致自己的手指被震动梁皮带绞伤。故***应当对自己受伤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除去已给承担的医药费外再给付原告***各项费用19000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补助、鉴定费、误工费等),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付清; 二、由被告***除去已给承担的医药费外再给付原告***各项费用6333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补助、鉴定费、误工费等),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付清; 三、剩余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 案件受理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8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沛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