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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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控股发展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淮安三站改造灯泡贯流泵机组成套设备采购项目水泵配套电机”项目业绩归属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宣传; 二、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浙江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内容必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刊登,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 三、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合理开支103000元,合计503000元; 四、驳回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40元,由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负担14762元,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278元(该款已由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预交,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8-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