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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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已付利息3000元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二、由被告刘新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新民、***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