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富县德馨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富县德馨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其中本金20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金20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富县德馨煤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