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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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棕溪支行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8民初1687号 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包本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开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棕溪支行行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磊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康贤莉 书记员黄晶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