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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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豪城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局给付原告吉林省众拓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及技术服务费147.93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众拓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鉴定费11375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6877.5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80元,由被告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局负担18200元,由原告吉林省众拓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