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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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额度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9476.03元,超出交强险理赔额度的医疗费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4060.8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06元,由原告***负担260元,由被告***负担2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