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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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674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人所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5月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信茂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9元,被告***负担8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