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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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泽普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泽普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73,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883元(原告原告泽普县昆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