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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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海县鑫源农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3民初539号 原告:福海县鑫源农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迪娜·托拉克,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新疆兆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 原告福海县鑫源农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福海县鑫源农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福海县鑫源农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阿热艾·巴合特别克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哈迪古丽·叶尔肯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