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477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

负责人:张利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民,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顾思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京奎

书记员刘晓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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