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477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 负责人:张利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民,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顾思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京奎 书记员刘晓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