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 宁夏裕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裕顺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476720元; 二、被告裕顺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7206.4元; 三、驳回原告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6元,由原告宁夏恒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2169元,由被告裕顺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57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裕顺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