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天津金河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8-0054481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天津金河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310.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负担218元(已缴纳),由被告天津金河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8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