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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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大旺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大旺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5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520元,护理费1900元,共计42940元。 被告湖南大旺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