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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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乐丰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7149号 原告:天津市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江斌,经理。 被告: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作彪,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乐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乐丰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已表明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市乐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边凤乐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蕾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