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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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伤所受损失105026.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540.87元,两项合计109567.07元; 二、原告***向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1986.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该款项可直接汇入本院货款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户名:石门县人民法院,账号:4300159106805000152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3元,减半收取计1346.5元,由原告***负担233.5元,被告***负担1113元。(被告唐木福应负担的费用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唐木福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