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4336.34元及逾期利息(以第13期租金1194.65元、第14-19期每期租金1194.7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9月-2020年3月的每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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