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财产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执保43号 上诉人李运江与被上诉人洪成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吉24民终1419号民事裁定,一、继续冻结被上诉人洪成九名下在交通银行延边分行xxxxxxx账户的存款10万元;二、查封李运江名下位于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4-28-9号,产权证号188286号,丘地号为13-7,幢号为98,房号为3-5-1,建筑面积92.82平方米的房屋。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9月14日该财产保全案件予以立案移送本院执行局。 2020年9月16日、9月17日,本院执行局到财产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交通银行延边分行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冻结存款)通知书,相关工作人员接收法律文书并向本院出具送达回证、回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24民终1419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