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6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抚松县松江河镇鑫鼎花园小区X号楼X区10号门市(建筑面积214.06平方米)、11号门市(建筑面积119.89平方米)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办理抚松县松江河镇鑫鼎花园小区X号楼X区10号门市(建筑面积214.06平方米)、11号门市(建筑面积119.89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照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6.00元,减半收取计6,908.0元,由抚松县松江河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