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给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1929.26元及利息11705.98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给付滞纳金447.3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2元,公告费用560元,共计2052元,由被告***负担1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负担2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