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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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8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8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内赔偿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76168元,合计赔偿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77168元。 上述履行内容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负担710元,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