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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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5391.19元及截止2019年5月9日的利息、罚息40774.04元(2019年5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177元。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73元,公告费710元,合计21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履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