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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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604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

二、被告***给付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1512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由被告***负担676元,由***负担169元,由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负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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