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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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

二、孙亨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邵俭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3月24日至本息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邵俭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邵俭军已预交),公告费600元(邵俭军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邵俭军已预交),合计9500元,由孙亨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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