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航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 二、孙亨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邵俭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3月24日至本息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邵俭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邵俭军已预交),公告费600元(邵俭军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邵俭军已预交),合计9500元,由孙亨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