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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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返还所购车辆后,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112260元、保险费损失4655元、上户费损失235元,共计11715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37元,由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365元,由***、***负担49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